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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内容解读

发表时间:2024-07-25 11:03:15 来源:工程养护案例

  《新疆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3月31日经新疆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条例》,现将《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解读如下。

  答: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我区农用薄膜覆盖面积大、应用场景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格外的重视农田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对建立健全农田地膜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农业绿色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亟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地膜生产者、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无法资源化利用的残膜处置路径,推动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答:《条例》明确规定,农田地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最重要的包含聚乙烯吹塑地面覆盖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面覆盖薄膜等。生产、销售、使用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答:《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遵循全链条监督管理的思路,构建了覆盖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导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土地承包方或者受让方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保护耕地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废旧农田地膜,提高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农田地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田地膜适宜性覆盖评价,执行自治区废旧农田地膜分类分级标准,为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田地膜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为便于农田地膜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条例》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相关环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田地膜有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标明推荐使用时间,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二是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田地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田地膜,不得将非农田地膜销售给使用者,依法建立销售台账。三是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田地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

  答: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条例》规定: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地布局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鼓励、支持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合作设立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建立健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为激励各方参与农田地膜回收,完善回收利用的措施,《条例》提出,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项目支持、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研发、推广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先进的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田地膜再利用。二是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三是支持废旧农田地膜再利用企业依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从事废旧农田地膜再利用企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按时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人员和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约束规定。

  答:为推动《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贯力度。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主动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逐渐增强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各方回收责任。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全程监管职责和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和常态化宣贯工作奠定坚实法治基础。三是抓好农田地膜回收行动。我们将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推动相关主体落实农田地膜回收责任,推动构建农田地膜回收的长效机制,逐步的提升回收利用水平。

  《新疆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3月31日经新疆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条例》,现将《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解读如下。

  答: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我区农用薄膜覆盖面积大、应用场景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格外的重视农田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对建立健全农田地膜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农业绿色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亟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地膜生产者、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无法资源化利用的残膜处置路径,推动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答:《条例》明确规定,农田地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最重要的包含聚乙烯吹塑地面覆盖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面覆盖薄膜等。生产、销售、使用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答:《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遵循全链条监督管理的思路,构建了覆盖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导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土地承包方或者受让方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保护耕地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废旧农田地膜,提高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农田地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田地膜适宜性覆盖评价,执行自治区废旧农田地膜分类分级标准,为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田地膜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为便于农田地膜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条例》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相关环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田地膜有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标明推荐使用时间,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二是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田地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田地膜,不得将非农田地膜销售给使用者,依法建立销售台账。三是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田地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

  答: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条例》规定: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地布局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鼓励、支持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合作设立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建立健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为激励各方参与农田地膜回收,完善回收利用的措施,《条例》提出,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项目支持、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研发、推广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先进的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田地膜再利用。二是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三是支持废旧农田地膜再利用企业依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从事废旧农田地膜再利用企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按时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人员和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约束规定。

  答:为推动《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贯力度。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主动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逐渐增强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各方回收责任。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全程监管职责和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和常态化宣贯工作奠定坚实法治基础。三是抓好农田地膜回收行动。我们将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推动相关主体落实农田地膜回收责任,推动构建农田地膜回收的长效机制,逐步的提升回收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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