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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巡查及专项养护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1-13 04:34:22 来源:工程施工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了《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巡查及专项养护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及时掌握济宁市普通国省道管养情况,客观对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情况进行评价,进一步提高全市公路系统养护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被巡查(督查)单位为各县(市、区)公路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条 普通国省道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绿化等方面的日常保养情况。

  第六条 普通国省道的路面保洁、路面冲洗(洒水)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保洁车辆的使用管理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路面保洁工作的应急处置情况。

  第七条 已纳入地方“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体系的普通国省道路面保洁督导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路局养护小修工程和专项工程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包括养护小修工程和专项工程的质量、进度、数量、以及投资等情况。

  第十五条 按规范要求的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及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和环保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养护小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灾毁)资金补助修复工程等内业资料报送、整理、归档情况。

  第十八条 市中心养护管理科统筹安排巡查(督查)时间和人员,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日常养护巡查或专项养护督查。

  第十九条 日常养护巡查原则上不低于每局1次/月,巡查里程不低于各县(市、区)公路局管养里程的60%。

  第二十条 市中心根据各县(市、区)公路局小修保养及专项工程实施计划,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分阶段适时开展专项养护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现场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市中心养护巡查(督查)人员据实填写《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路养护巡查(督查)整改通知单》,经领导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县(市、区)公路局进行整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公路局接到《通知单》后,要按照《通知单》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时将整改结果进行回复,市中心将适时开展整改情况 “回头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公路局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养护资金计划,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年度日常养护计划(草案),并于上级年度养护资金计划下达15个工作日内,将制定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草案)上报市中心。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公路局应根据年度日常养护计划(草案),细化日常养护季度计划和日常养护月度计划,科学实施养护任务,除一月份在1月5日前上报本月和本季度日常养护计划外,每月26日前和当季度末月26日前,将次月月度日常养护计划和次季度日常养护计划上报市中心养护管理科。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路局要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在收到《通知单》后三天内完成整改或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送市中心养护管理科。

  第二十七条 对整改难度大且三天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问题,整改单位应三天内拿出整改方案报市中心养护管理科。对三天之内未完成处理且未报送整改方案的单位,市中心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国省道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宁路养〔2019〕24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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