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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25-02-22 20:24:04 来源:kaiyun最新版本更新内容

  2024年11月5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1997年3月,省政府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颁布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10年12月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原《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种子苗木大量引进、跨区调运,红火蚁、柑橘黄龙病等疫情从国外传入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对我国农业生物安全构成新挑战。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求建立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相继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和相关农业植物检疫制度,明确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报告、联防联控等制度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作物生产防灾减灾能力,有必要对原《办法》做全面修订。

  答:1997年3月,省政府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颁布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10年12月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原《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种子苗木大量引进、跨区调运,红火蚁、柑橘黄龙病等疫情从国外传入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对我国农业生物安全构成新挑战。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求建立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相继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和相关农业植物检疫制度,明确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报告、联防联控等制度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作物生产防灾减灾能力,有必要对原《办法》做全面修订。

  答:为了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障全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省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深入总结近年来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经验,精准把握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新形势,全面修订《办法》,为推动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

  答:未解决我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疫情处置制度机制不够健全、植物检疫许可流程有待优化、检疫监督检查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我省检疫实践工作存在的明显问题,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有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农业植物检疫职责与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管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制,将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纳入农业植物检疫范围。二是健全疫情预防处置制度。建立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网络,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期普查,建立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联防联控的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三是优化农业植物检疫程序。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在生产前实施产地检疫;省内调运与跨省调运的检疫,应当取得相关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从国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四是强化农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明确农业植物检疫措施、检疫规程、办理流程和监督要求,要求检疫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检疫标志。五是加强农业植物检疫保障。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农业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室,组建省监测防控专家库,为检疫工作提供经费、检验和技术保障。

  答:《办法》公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媒体宣传、技术培养和训练等方式,广泛普及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大力宣传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措施。要规范检疫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审批、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推动《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举措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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