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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获全面胜诉二审保持原判

发表时间:2025-04-25 04:19:54 来源:工程养护

  2015年,北京XX中心将坐落西城区的一项装修改造项目的5标段工程发包给了某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造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建造公司随后将项目中的室内外强电工程、弱电预留预埋、围墙及零散工程等分包给了马某担任施工,马某一起是北京某修建装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马某于2017年顺利完成了上述一切工程,而且这些工程早已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但是,虽然马某屡次向建造公司的现场项目经理张某提出结算恳求,但建造公司一直未能全额付出工程款。经两边结算承认,建造公司应付出马某总工程款为10,191,038.18元,但到申述时,仅付出了4,815,000元,尚余5,376,038.18元未付。

  面临建造公司的拖欠行为,马某在屡次追讨无果后,决议寻求法令途径处理。他委托了专业的法令团队,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建造公司付出剩下的工程款5,376,038.18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核算至金钱付清之日止。

  在一审中,建造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包含两边未签定正式合同、张某在签署结算文件时已非项目经理、马某的诉讼恳求已超越诉讼时效等。但是,马某的代理律师通过提交充沛的根据资料,有力地辩驳了建造公司的抗辩。律师指出,虽然两边未签定书面合同,但根据两边的实践实行行为,合同联系现已建立并有用;张某作为建造公司派驻工程的担任人,其签署的结算文件归于职务行为,对建造公司具有具有法令约束力;此外,诉讼时效应当从两边结算之日起核算,因而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终究,一审法院采用了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定见,判定建造公司付出剩下的工程款5,376,038.18元及相应的利息。

  建造公司对一审判定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建造公司主张张某签署的结算协议及附件不该作为结算根据,并宣称一审判定确定的已付工程款金额有误,遗漏了部分已付金钱。一起,建造公司还提出不该付出利息的抗辩。

  针对建造公司的上诉恳求,马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同意一审判定,并恳求二审法院驳回建造公司的悉数上诉恳求。律师指出,建造公司要求削减付出的234万余元金钱其实便是与刘某、孟某与马某之间的其他合同联系中的工程金钱,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以为,张某作为建造公司派驻工程的担任人,其签署的结算文件对建造公司具有具有法令约束力。一起,结算文件中清晰记载了施工项目、结算款、已付款及未付款的金额,两边现已就债权债务联系进行了清晰。因而,一审法院以结算文件作为核算工程款的根据并无不当。

  关于利息问题,二审法院以为,涉案工程现已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建造公司已享有马某的施工效果,且结算资料现已清晰了两边的债权债务联系,因而一审法院判定建造公司自结算日期起付出利息是正确的。

  终究,二审法院驳回了建造公司的上诉恳求,保持了一审判定。这一判定成果不只保护了马某的合法权益,也显示了法令的公正与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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