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管护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1-20 12:18:00 来源:工程施工案例
(修订版)》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7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提升城市公用设施服务功能和城市市容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实验区竣(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管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含市政道路、公路)、桥涵设施、道路照明及配电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公交站台、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等。
(一)道路、桥涵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含人行天桥)、涵洞、隧道、地下人行通道、指示标志、市政配套消火栓等设施;
(二)道路照明设施及配电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环网柜、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城区立面改造、夜景灯光等设施;
(三)市容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屋、建筑垃圾消纳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垃圾桶)、垃圾无害化处理终端及配套设施等;
(五)公园广场,包括各类公园、广场、绿地(含街头绿地)、景观休憩、游乐等设施;
(七)地下综合管廊,包括管廊整体的结构、管廊出入口及监控、消防、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等附属设施;
(八)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镇区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的雨污水管网、检查井、泵站等附属设施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第五条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审核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编制、计划调整,审定发布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日常养护费用标准,跟踪养护实施情况,协调养护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养护管理履行行业监督职责。
各片区管理局为辖区内非规划路、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的接管部门,负责该部分设施的接收和养护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等智能交通设施、禁止类交通标志以及市政道路隔离护栏、交通标线、限速牌、减速带等交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打击破坏、偷盗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区城乡交建中心年度预算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管护资金,并及时批复下达预算指标。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工程资金支付程序的审核和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建设项目评审。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乡交建中心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接管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规划建设的道路(含市政道路、国道、省道、县道及区管委会安排接管的其他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接收与养护管理、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水平。
鼓励推动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化管理,促进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信息资源的及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
充分发挥区属国企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服务、应急保障作用,扶持区属国企承担全区公路与市政设施养护工作,适时推进全区公路与市政设施养护工作逐步市场化。
第七条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确保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区城乡交建中心为政府投资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产权接收单位,负责组织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第九条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移交接管分为实体移交接管和账面资产移交两个阶段,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实体移交接管,财务决算后应当办理账面资产移交。
第十条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各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移交材料整理,并对接区城乡交建中心按规定办理实体移交接管手续,区城乡交建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接管。
(一)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的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区城乡交建中心应当接管。
(二)对分段竣(交)工验收合格或单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区城乡交建中心可分段或分项接管。
(三)区城乡交建中心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管情况进行通报,督促移交接管工作改进提升。
(四)实体移交接管不免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职责,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的结构性质量问题由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负责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未按上述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区城乡交建中心报请区交建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建筑设计企业超期移交、整改不及时造成的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后1个月内对接区财金局和区城乡交建中心办理账面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财务决算等相关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资产移交,冲减账面在建项目资产及专项应付款;区城乡交建中心依据相关材料办理在建工程资产转固定资产手续,形成账面固定资产后报区财金局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区城乡交建中心应当加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二)负责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工程监管、安全监督,编制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计划;
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实施单位名录库,依托名录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开展养护市场信用考核评价和应用;
(四)负责申报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养护预算,并负责对接区财金局列入年度预算;
(五)负责研究制定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日常养护费用标准报区交建局审定后发布;
(六)负责对养护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对养护不到位的情况依据合同及时采取经济惩罚、终止合同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预算管理,养护工程计划应包含日常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等内容。
(一)区城乡交建中心每年8月底前向全区项目建设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计划移交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清单,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报,并对项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城乡交建中心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工程计划,经区交建局研究后上报区管委会确定,并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间节点前向区财金局报送下一年度养护预算,区财金局统筹安排养护资金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三)养护工程实行动态调整,区城乡交建中心根据区管委会工作部署,结合养护实际需要对养护工程进行动态调整,计划资金范围内的项目调整报区交建局研究后实施;计划资金范围外的项目调整经区交建局研究后报区管委会确定后实施,相关资金由区城乡交建中心按程序向区财金局申报预算,区财金局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第十六条日常养护是指对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含环卫保洁作业)和轻微损坏修补的作业。
(一)日常养护费用标准由区城乡交建中心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后报区交建局审定后发布,并根据人工、材料等市场情况及时完善调整。
(二)日常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日常养护制度,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执行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日常养护作业计划,保持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整洁;
5.负责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建立工程养护档案,保证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转;
6.组织制定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置并上报区城乡交建中心;
8.对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对未经审批擅自移动、改建和影响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区城乡交建中心;
(三)区城乡交建中心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作业标准、安全管理、履约要求、奖惩规定等内容。
(四)区城乡交建中心应加强日常养护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按专业细化制定道路、绿化、公园、路灯等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考评管理办法,综合采用日常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度考核验收等方式加大监督考核和资金处罚力度,并在养护款项拨付中严格兑现资金处罚。
第十七条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功能而实施的中修、大修、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专项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程度高(复杂程度为Ⅲ级的拆除重建等工程)的专项养护工程,可以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二)参照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项养护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三)专项养护工程原则上按一阶段验收执行,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大(3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
(四)专项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履行缺陷责任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区财金中心负责专项养护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和工程资金拨付,50万元以下的专项养护工程预算、结算审核由区城乡交建中心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区财金中心拨付。
第十八条应急养护是指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破坏、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为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及重大活动安排等情况需立即处置的养护工程。
(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养护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日常养护单位或专业队伍实施。
(二)应急养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400万元以下应急养护工程由区城乡交建中心研究确定后实施;400万元以上应急养护工程经区交建局研究后报区管委会确定后实施。
(三)应急养护按照设计图纸或技术方案直接组织实施,免于办理项目预算、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直接办理项目结算。应急养护可按暂估价签订施工合同,并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设置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应超过暂估价的30%;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至暂估价的50%;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工程款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四)区交建局、区城乡交建中心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养护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养护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险情等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抢修、抢险等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或实施影响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公益性建设工程需要移动、改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或实施影响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免除相应赔补偿责任,但应严格按原状恢复,改变原设施结构的应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图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在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周边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力、通讯、军用光缆等其他管线单位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含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各管线产权单位在保障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完好的前提下,按相关规范标准做养护并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区城乡交建中心应组织日常养护单位严格落实日常巡查职责,区执法应急局应将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纳入执法巡查范围,并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区交建局、区公安局和各片区管理局应履行行业监督管理和属地监管职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报区城乡交建中心和区执法应急局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城乡交建中心应建立日常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区交建局、公安局、执法应急局、各片区管理局、日常养护单位组成,会议原则由区城乡交建中心召集,每个月召开1次,及时协调解决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改建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或实施影响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区执法应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偷盗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片区管理局按上述原则,参照区城乡交建中心的相关管理职能,对辖区内非规划路、乡道、村道及附属市政设施进行接收和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资本投资的公路与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按投资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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