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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8-08 19:42:51 来源:保洁服务

  《长沙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2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省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级干线专项补助的公路(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投入、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制定技术实施意见、统筹项目前期管理、开展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省规划项目年度建设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干线公路项目一并纳入市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干线公路年度资本预算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做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资金筹集、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由长沙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属地责任按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经投资主体同级政府批准成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等承担管理责任,原则上不得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

  第七条 干线公路应按照先规划、再计划、后建设的程序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全市干线公路建设五年规划(项目库)。规划分为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规划内项目应落实省、市党委和政府决策,应当符合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多规合一”要求,并与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八条 省级建设规划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市级规划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年规划需要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组织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省级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计划应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议后方可上报。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区县(市),优先安排规划内其他项目的投资计划。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程序同步申报市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条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纳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按程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并就调整后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库及计划管理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办理流程应按照《湖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湘工改办〔2020〕6号)办理,严禁未批先建,非法施工。各审批主体部门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积极推广网上办理、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等方式提高项目手续办理效率。

  第十二条 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的建设项目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用地供给、资金筹措、行政审批方面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 省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普通国道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路面改善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视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控制项目投资。

  第十四条 省规公路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含各等级公路技术复杂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概、预算)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后经属地交通运输局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三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由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省直管试点县按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一级公路及含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特长、长隧道的技术复杂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及省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预算,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按投资主体来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严格控制概算调整,规范工程变更。超概算调整的变更,市本级投资为主项目,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区县(市)投资为主项目,需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设计变更批复。

  (一)技术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路线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路基路面宽度、路面结构型式、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高边坡支挡结构、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结构型式和数量、立交方案及数量等发生变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变更由属地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二)因批复工程量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的:建安费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单次单项工程变化超建安费10%的变更;建安费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单项工程变化超500万元的变更,由属地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三)上述以外其他变更(含征地拆迁等其他非设计方案的变更)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按属地政府规定负责审批后抄送市交通运输局。

  (四)市本级投资为主项目,单次工程造价变化100万元及以上设计变更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100万元以内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把关后按财政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变更审批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变更增加费用。变更需要增加原合同约定以外的内容,达到招标规模的应按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结合实际需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同步设计完善的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必要的不停车超限检测等养护、管理和服务设施等。近城镇段应兼顾城市道路功能,通过高架、立交等方式分离过境交通和市内交通。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应按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范本文件编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项目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其中,省规项目招标全过程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其他项目由属地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向设计批复同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向设计批复交通运输局申请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要求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公路建设市场各项法规,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落实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依法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自觉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台账,每月及时报送项目投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工程变更等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按期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将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除省(含国家补助)定额补助外,市人民政府视项目情况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助,省、市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安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市级补助金额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补助项目范围及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严格按市级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将停拨补助资金,并由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况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将由市级开展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前期研究经费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经费以及为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项目计划复核、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检查、信息数据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干线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后,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按节点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项目完成前期手续的按市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交工验收后拨付至90%,竣工验收后拨付至100%。

  (五)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的;

  第三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支出成本、绩效及基本建设财务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须编制工程决算并接受投资主体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整改,并对项目法人后续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期合理组织施工,严禁盲目赶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试运营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安全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验收,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后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档案、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项目两年试运营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核发施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未及时竣工验收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法人整改。

  第三十三条 干线万元的(大桥、隧道及以上除外),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会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属地人民政府明确移交管养单位,待竣工验收后正式移交。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的,管养机构应积极申请,纳入省干线公路管养统计里程。未办理竣工验收项目,不予接收,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管养单位负责后续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结合交通强国、乡村振兴等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对各区县(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综合年度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参与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处理,相关不良记录依法依规纳入参建单位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和相关执法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对全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和指导,建立建设项目监管信息台账,提高项目监管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自然资源、环保、水利、林业、道路安全、审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省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市范围内的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省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级改造计划的重要经济干线(以下简称干线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小修。

  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经预判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四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人民政府,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根据管养里程及路面技术状况等因素向各区县(市)下达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及目标任务,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投入水平进行检查评估与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制定技术实施意见、统筹项目前期管理、开展公路养护项目行业监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省下达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一并纳入市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做监督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区县(市)在申报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省计划)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市计划)之前,应由各区县(市)管养单位提交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步抄送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直接上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汇总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复核。省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公路事务中心,市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第七条 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省、市计划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当年计划必须在当年启动实施,按批复期限实施到位。当年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将取消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如特大桥隧等,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原则上可按省、市计划不再办理投资审批手续,但需管养实施单位提供养护工程资金来源组成情况说明。

  第九条 省、市计划的养护工程设计文件,涉及国省道大中桥及隧道、大中修、安防、水毁等类型以及市级管养的路段养护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设计批复。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局进行设计批复,批复文件应与相应年度计划保持一致。

  第十条 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涉及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施工技术装备费、安全、环保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过程按设计批复权限,由同级交通运输、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明确的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施工实行合同管理制(含廉政合同与安全合同)与工程监理制,施工前期手续办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履行质安监手续等法定程序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应急养护工程除外。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开展监理工作,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应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质量检测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单位实施,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安全生产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区县(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应加强养护工程投资的控制和管理,施工阶段应按照合同规定结合实际工程进度以科学的计量方式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目完工后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区县(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于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情况上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省道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交养管规〔2021〕2号)要求做好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对养护工程的监督,实行建设单位自查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预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管养的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在上级补助后的缺口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于每年列入省、市安排的干线公路的养护工程,市财政局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额补助,不足资金由各区县(市)自筹解决,市级定额标准为:

  (一)干线元/平方米(含灾毁重建项目),沥青路面中修和水泥路面换板工程项目40元/平方米;

  (二)国省道危桥改造市级补助标准为加固改建类800元/平方米,拆除重建类工程项目1600元/平方米;

  (四)新升国省道(含重要经济干线)的提质改造项目补助标准150元/平方米;

  (五)灾毁、冰灾等应急养护按1800万元/年,交安设施修复工程、灾害防治工程、专项整治工程等按1000万元/年预留,具体以实际批准计划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结算价,由设计批复权限同级财评中心评定。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设立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专项,列入一般公共预算项目,用于干线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市级为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开展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前期研究经费和为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项目计划复核、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检查、信息数据建设维护等事项所需经费。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养护机构、城郊公路养护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保证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养护工程省、市定额补助资金用于平衡地方一般预算,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市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公路养护工程市级定额补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两次申请拨付,第一次申请拨付时间为省、市计划下达之后,拨付比例为定额补助的70%;第二次申请拨付时间为项目完工验收之后,按验收及项目结算资料申请拨付定额补助的30%。

  第三十条 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市定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市对区县(市)的评估。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省、市计划下达后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或省、市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将停拨补助资金,并联合市交通运输局收回计划并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验收,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涉及大桥、隧道等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采取两阶段验收,在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验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转入正常养护。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限期返修。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等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按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其评分将按比例折入至年末综合目标相关评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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