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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事例:交通事端受害人有权一起取得侵权人的误工费补偿和企业的罢工留薪期薪酬

发表时间:2025-02-10 22:21:11 来源:病虫害防治

  本期推送事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一则工伤保险待遇胶葛事例,触及交通事端受害人是否有权一起取得侵权人的误工费补偿和企业的罢工留薪期间的薪酬问题。【未经许可,制止其他大众号转载】

  ——交通事端受害人是否有权一起取得侵权人的误工费补偿和企业的罢工留薪期间的薪酬?

  劳作者因第三人侵权形成人身危害并构成工伤的,在罢工留薪期间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作者补偿误工费为由,建议无需付出罢工留薪期间薪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019年4月19日,被告周付坤向苏州市吴江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恳求裁定,恳求原告佳帆公司付出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71.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作业补助金15000元、医药费239.4元、罢工留薪期薪酬7028元。在2019年5月14日的裁定庭审中,周付坤当庭添加诉讼恳求,要求从恳求裁定之日起与佳帆公司免除劳作联系。2019年5月21日,裁定委判决周付坤与佳帆公司的劳作联系于2019年4月19日免除,佳帆公司付出周付坤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15000元、罢工留薪期薪酬7028元,算计22028元,驳回周付坤的其他裁定恳求。佳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申述。

  被告周付坤于2015年10月至原告佳帆公司作业,佳帆公司为周付坤交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7月9日,周付坤在下班途中驾驭一般二轮摩托车与张玲妹驾驭电瓶车产生磕碰,导致两车受损、周付坤与张玲妹受伤。2018年7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事端作出确认书,确认张玲妹负首要职责,周付坤负非必须职责。周付坤的伤情经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于2018年7月9日确诊为头面部外伤、多处损伤。周付坤于2018年7月10日至7月16日在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医治。后周付坤又两次至该院承受门诊医治,并付出医疗费239.4元。2018年7月16日、7月30日、8月14日,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分别为周付坤开具了“歇息二周”“歇息二周”“歇息一周”的病假证明。

  2018年7月31日,经交警部门调停,被告周付坤与张玲妹达成协议:张玲妹的医药费600元、误工费1900元,由周付坤承当;周付坤的医药费8000元,由张玲妹承当4800元,周付坤承当3200元,另张玲妹补偿周付坤误工费、养分费等算计3800元。

  2018年10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吴江人社工认字〔2018〕3041号确认工伤决定书,确认周付坤遭到的损伤归于工伤。2019年2月20日,苏州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苏吴江工初〔2019〕92号劳作能力查验断定的定论告诉,核准周付坤的伤残等级契合十级。

  原告佳帆公司申述至一审法院,其诉称:苏州市吴江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判决严峻与现实不符和与立法精力各走各路,被告周付坤是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端受伤引起的工伤,无论是交通事端中的误工费仍是工伤待遇中的罢工留薪期薪酬,都是因被告本次交通事端受伤需求歇息无法作业而形成的实际收入削减的金钱,故不能由于两者称号不同,因同一受伤现实,误工费已在交通事端中得到补偿,又在工伤中再次补偿罢工留薪期薪酬,明显与不再重复补偿准则的立法精力各走各路。故恳求依法判令:1、原告无须付出给被告罢工留薪期薪酬7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受伤,经确以为工伤,理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周付坤于2019年5月14日的裁定庭审中,要求免除与原告佳帆公司的劳作联系,故两边的劳作联系于2019年5月14日免除。因佳帆公司已为周付坤交纳了社会保险,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佳帆公司向周付坤补偿,其间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关于被告周付坤建议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审法院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周付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周付坤提出与原告佳帆公司免除劳作联系,佳帆公司应付出周付坤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15000元。另依据法令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需求暂罢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间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罢工留薪期薪酬应当凭伤者就诊的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度假证明确认。罢工留薪期薪酬与误工费系根据不同的法令联系而产生,伤者能够兼得,故对佳帆公司的相关建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在周付坤受伤后,医疗机构算计为周付坤开具了歇息35天的度假证明,故一审法院确认罢工留薪期为35天;关于罢工留薪期的薪酬规范,因两边均未提交依据证明周付坤的薪酬规范,裁定判决确认佳帆公司应提交考勤、薪酬核算规范等资料予以核算,但佳帆公司未提交,应承当晦气结果,并以为周付坤受伤前的薪酬每月为8000元,归于合理规模,据此确认罢工留薪期薪酬为7028元在法定规模内,一审法院以为,裁定判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撑。故作出(2019)苏0509民初7914号民事判决: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与周付坤之间的劳作联系于2019年5月14日免除,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付出周付坤罢工留薪期薪酬7028元、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15000元,算计22028元,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无需付出周付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佳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恳求吊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本案是被上诉人周付坤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端受伤而引起的工伤,无论是交通事端中的误工费仍是工伤中的罢工留薪期薪酬,都是因周付坤本次交通事端受伤需求歇息无法作业而形成的实际收入削减的金钱,现误工费现已在交通事端中得到补偿,故不应再支撑罢工留薪期薪酬。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进行及时有用的医治,享用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被上诉人周付坤遭受工伤,应享用相应工伤待遇。因佳帆公司已为周付坤交纳了社保,故周付坤可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关于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被上诉人周付坤构成十级伤残,上诉人佳帆公司应当付出周付坤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15000元。关于罢工留薪期薪酬。周付坤因工伤歇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供给劳作而享有薪酬,一审裁夺佳帆公司付出周付坤罢工留薪期薪酬为7028元并无不当。关于佳帆公司以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现已取得误工费补偿,故不能一起享有罢工留薪期薪酬。法院以为,一方面,现行法令并未制止工伤员工一起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危害补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补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范畴,根据社保法令联系产生,后者属私法范畴,根据民事法令联系产生,不宜径行代替。综上,一审判决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应予保持。故作出(2019)苏05民终103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第40页至43页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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