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24-04-29 18:10:46 来源:业务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及指南(新收入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全面施行。注意以下几点:
3.旧收入准则在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收入;新收入准则在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2.下设服务成本、工程项目施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成本。
3.贷方对应科目为应付职员薪酬、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结转成本时借方对应主营业务成本、别的业务成本。
5.合同毛利不在此科目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科目已取消,相关联的内容立即进入利润表。
2.核算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合同资产存在信用风险、履约风险、待客户审验结算风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3.借方对应应收账款科目(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仅取决于时间流逝,仅承担信用风险,不承担履约风险),贷方对应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流动性填“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流动性填“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5.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6.可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结算” 科目下可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7.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3.新收入准则取消“预收账款” 科目核算,一律计入 “合同负债” 科目。
4.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等科目。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关于商业实质的判断,可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经营相同业务的企业之间,为便于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在评估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不考虑是不是能够收回全部价款。如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价格折让,因此导致收取的对价金额很可能低于合同标价,并不影响对“对价很可能收回”的判断。
所谓“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阻止其他方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4)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企业从事建筑劳务,维持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注1)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注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财税〔2016〕36号附件1)
建筑服务增值税收入确认以开票、实际付款、合同约定付款孰先原则,一般指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款项,也没有约定收款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一般是指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当天。
例:甲建筑公司2020年5月签订建筑合同,合同金额12000万,工程成本约10000万,截至2020年底工程成本发生5000万元,完工进度为50%;付款约定按进度的80%付款。
1. 会计在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税法确认收入时,不考虑企业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
2. 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合同有没有商业实质;而税法确认收入时,关注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3.会计上每完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时,该履约义务即可确认收入,不再以整个合同的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而税法以合同约定的商品进行确认。
4.存在应付客户对价时,会计上将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税法不冲减收入,而是将客户对价作为费用扣除。
5.存在可变对价时,会计价格=固定价格+可变对价;税法按合同价格确认收入,可变对价作为支出或者另外确认一笔收入。
6.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税法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会计按实际收款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财务费用。
注: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资产—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项目施工” 和“工程结算” 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完工前工程结算工程项目施工科目,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在存货科目;工程结算工程项目施工科目,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在预收账款科目。
合同结算——价款合算(=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合同负债)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其实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的。
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一项工程合同,造价5000万,客户按照工程完成量每年结算一次,工程预计发生总成本4500万,三年完工。
其实做这种合同的会计核算格外的简单,最关键的就是把工程的执行情况表做出来,只要有进度表,这个分录数据来源都有了。
我们这里主要涉及归集成本、结转收入成本、结算、收款,所有数据表格中都有,暂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安徽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6年5月开工。2021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1200万元(专票税额99.08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2019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
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别的因素,M公司2021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在地申报应纳税额。
(8)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