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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 · 第94期】法律风险点之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风险识别及需要注意的几点

发表时间:2025-01-14 08:04:19 来源: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所涉金额较大,合同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有的合同标的的最终所有人或使用人系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建设工程具有非常明显的公共性。实践中不规范的合同行为极易造成诉讼纠纷,不仅关系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非常有可能关涉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发包企业不能按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具备资质或超出资质承揽工程,将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效力。

  承包企业以出借资质、允许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并以管理费等形式从中获利的,在诉讼中其获利应予以收缴;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企业仍应因其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向下游承包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付款抵扣等情况频发,发包企业和施工公司均应做好及时对账、阶段性验收和跟踪审计,共同确认设计和工程量的变更,避免在造价审计和结算中的纠纷。

  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根据其职责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分包或转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等一系列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相关的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企业承担。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对项目部的授权、人员管理、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界定,必要时应将以上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对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的变动、离职情况及时函告合同相对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免“重结算、轻进度”的付款习惯,对于合同中约定进度款支付的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发包企业应根据进度审核报告按约支付进度款,否则施工公司有权按段主张欠付的进度款利息。

  工程款涉及金额巨大,付款次数繁多,且多存在付款方直接向供材方、提供劳务方付款抵扣工程款等情形,加之付款周期冗长,极易造成付款金额混乱、票据不统一的情形。建议要求收款方出具项目和资金走向明确的收据,能够清晰体现付款方的付款方式和资金流向,避免结算过程中双方对收据指向的工程款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

  建设施工是施工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施工公司在完成主合同义务之后,仍负有向发包企业交付完工验收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等附随义务,否则造成工程不能完成竣工验收、商品房迟延向业主交付等情形,施工公司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公司未交付完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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