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
发表时间:2024-06-11 11:19:59 来源:业务范围
鉴于《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EF-2007-0203)编发以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已进行多次调整,原合同版本已不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实际。为切实保障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惠企利企政策落地见效,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站根据我省实际,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EF-2007-0203)做综合梳理、调整修改,形成《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原示范文本)为蓝本,基本框架保持一致,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四部分所组成。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最重要的包含: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品质衡量准则、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详细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做修改补充。
补充条款是合同当事人针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未约定事项,结合本合同所涉工程建设项目真实的情况进行的特殊约定。补充条款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修编工作在“依法、合规、公平”的前提下,助力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主管部门加强市场调控,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示范文本的编制体现建筑市场管理的新要求。相较于原示范文本,本次示范文本修编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修订了对法律规范变更的表述。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统一修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是结合最新颁布《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增加了绿色建筑管理条款;三是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情势变更条款等。同时,对专用条款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对应调整与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
为支持保障农民工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示范文本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条款、发包人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人工费条款以及关于人工费申请和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条款,同时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劳务实名制”及承包人现场管理义务条款。
根据我省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政策需要,修改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首次支付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0%调整为80%,并相应明确使用管理要求。
鉴于国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比例已进行多次调整,修改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调整为现行政策规定的1.5%;为推广质保金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增加质保金保函作为原则上首选方式;增加发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质保金的约定。
鉴于目前建筑房地产行业现状,为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示范文本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要求发包人对等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支付担保、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义务及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及资料审核义务、政府财政审计项目提交财审申请时限、情势变更的确定、双方索赔范围和索赔内容以及索赔时限等。
本次示范文本修编,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充分压实了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部门根据合同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