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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形式

发表时间:2024-05-22 14:27:08 来源:业务范围

  这里的合同既包含了前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也包括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补充协议、纪要、签证等。常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如果系经过有关部门正式立项报批、履行正当手续的,双方往往会在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 -020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 -020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 -0201)的基础上拟定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

  示范文本由三部分所组成,分别是: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采用示范文本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规范性较强,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了合同组成和解释顺序,在专用条款对合同内容作出特别约定。如果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按照专用条款处理。如果专用条款没有特别约定,则按照通用条款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 -0201)中合同协议书第6条规定:“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载体与其他有名合同相比较,种类非常之多。司法实践 中,更有双方新的确认、和解、拟制自认等各种情况,均可当作合同的特殊形式。

  需要特别强调和明确的是,如果在案件司法检验判定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经《检验判定方案》进行明确、变更的,实际上构成新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例如,虽然涉案工程系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在《司法检验判定方案》中确定按照原告施工方提出的黑合同及工程量清单(实质内容背离招投标文 件)作为主张来计算,各方对该《司法检验判定方案》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看作各 方对鉴定的方法、依据等达成了新的合意。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事后反悔、 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造价争议解决不但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合意,还要依赖诉讼中的技巧、策略。诉讼中任何有关工程计价的范围、计算的方法、计价的标准、让利、减免价款等各种意见,都有很大的可能性作为当事人对工程计价的重新约定,故相关的检验判定方案、鉴定报告等材料的确认也是合同的形式载体之一。

  在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并未按照建设部示范文本 签订,而是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基础上拟定的,这种情况下可能系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也可能生硬照搬了其他合同。这种合同的规范性相对差一些,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在许多未履行规划、住建等部门报批审批手续的项目中往往能够见到。该合同一般更加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关注点。

  另外,合同的完整性欠缺,如有时当事 人自行拟定的合同只有一两页,内容极度精练、简单,许多必备的内容就难以查清。 如双方土建安装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可以认定为固定单价合同,但是土建安装包含的内容却不明确,相应的图纸并未出具,轻易造成争议。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有时双方会约定得较为简单,对相应的条款采用“与 主合同一致”“参照施工总承包方与业主的合同执行”等方式。这种情况下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并且要审查上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还有是不是会 造成对分包人的明显不公等情况。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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