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6-01 00:36:46 来源:工程养护案例
《天全县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铁索桥管理,保障农村铁索桥通行安全,结合天全县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铁索桥,是指全县境内由政府投资修建、社会捐建、村民自建的农村范围铁索桥,是为方便山区群众过河(沟)出行的简易交通设施。
第三条 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应遵循“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主责、群众参与”的管理原则,保持桥墩和边坡稳定,缆索、索塔、锚碇、吊杆、纵横梁、桥面、护栏及附属设施完好,保证农村铁索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铁索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铁索桥改公路桥,逐步减少全县农村铁索桥存量。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护。
第六条 农村铁索桥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铁索桥日常养护按照不低于100元/年/米的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基本保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逐渐完备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铁索桥的新建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进行,现有农村铁索桥的管理养护分为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养护。
第十二条 农村铁索桥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桥梁检验测试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开展按时进行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桥梁整体的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安全情况做评定,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3年1次。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后发现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养护处治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处治申请;
(二)维修养护方案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后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县政府进行研究;
(三)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正式下达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铁索桥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指导,对维修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铁索桥实行“桥长制”管理制度。每座铁索桥在乡(镇)、村(社区)两级分别落实一名桥长,具体负责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理养护。日常管养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常规巡查;地震后,洪期前、洪期后分别不少于1次专项巡查,并做好各项巡查记录。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村铁索桥档案,实行“一桥一档”,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农村铁索桥安全公示制度。每座铁索桥设立安全公示牌,公示铁索桥安全使用须知、管理养护规定、管理养护单位、桥长、安全监管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一桥一公示”。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农村铁索桥安全检查,及时按程序组织开展铁索桥维修整治,确保农村铁索桥安全。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铁索桥安全使用维护工作宣传,增强群众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对已有公路桥梁或其它安全出行通道,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修复条件或不具有修复价值的农村铁索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解决。对于拟拆除而因其它原因未拆除的农村铁索桥,同时还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的,各乡(镇)要设置醒目的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同时设置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上桥通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以及纳入文物管理的农村铁索桥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和管理养护等监管工作。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的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本办法对各乡(镇)农村铁索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做评定,评定结果纳入当年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