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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5-30 19:34:23 来源:工程养护案例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1]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规章,旨在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中国交通新闻网邀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农村公路处处长杨国峰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俗话说“三分建、七分养”,必须继续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杨国峰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388.2万公里。“建设好这些路不容易,护好、管好这些路更重要。如果养护和管理工作跟不上,小病不治成大病,路网出现大面积损坏,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也将大打折扣。”

  据悉,2003年,原交通部根据中央“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目标。2013年,按照党的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提出了“小康路上,绝不让任何一个地方因农村交通而掉队”的新目标。11年来,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333万公里,新增通车里程117万公里,截至2014年年底,乡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9.98%和99.82%,通硬化路率分别达到98.08%和91.76%,通客车率分别达到98.95%和93.32%。全国农村公路列养比例达到97.3%,基本实现了“有路必养”,全国农村公路优良路比例达到6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运输部去年年底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对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并于9月在甘肃庆阳召开了全国农村公路现场会,将建设“四好农村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的核心任务,并以此为载体,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交通条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农村交通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支撑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

  杨国峰表示,完善法制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部制定《办法》,就是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制度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部公路局2012年12月组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启动《办法》制定工作,2014年11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在北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之后,部公路局在广泛听取行业内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部法制司按照立法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及立法技术的审核。经部专题会、部务会审核,《办法》最终出台。这也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规章。

  杨国峰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即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时,《办法》还对县道、乡道、村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制定了命名编号原则等。

  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养护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以该文件为依据,对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办法》提出,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建制村的责任,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办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资金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矛盾。杨国峰介绍,《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推动加快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为提高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别的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在从粗放型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生产作业正在从人工化向机械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办法》总结提炼了各地养护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分类,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管理、验收等进行了规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选择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模式,以进一步提升养护管理效率。

  《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同时,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对于评定频率,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办法》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当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办法》要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同时,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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