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时间:2024-06-17 05:20:12 来源:工程养护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的通知
为推动我省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详细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最重要的包含: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品质衡量准则、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第21条 补充内容。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详细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本《示范文本》将结合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本范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对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