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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5-20 07:37:39 来源:工程施工案例

  为规范本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促进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2月17日印发了《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城府办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城府办发〔2020〕81号)。为便于各级各部门

  近年来,城口县公路事业在县委、县政府的格外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随着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城口县公路里程不断增多,现有公路总里程4450公里,其中,普通国道155公里,省道285公里,县道235公里,乡道195公里,村级公路3580公里,公路网密度为136公里/百平方公里。为巩固公路建设成果,规范公路养护管理,发挥路网整体效益,促进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亟待对《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城府办发〔2020〕81号)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9日,重庆市交通局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管养〔2019〕55号);

  2020年7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0〕83号)。

  《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管养〔2019〕55号)、《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0〕83号)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县原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城府办发〔2020〕81号)做调整修订完善。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养护原则以及公路的含义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共10条。主要明确了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章养护管理共14条。主要明确了公路养护实施、部门管理、技术更新、检测评定、信息化建设、政策支持、道路管控、路域环境等内容,明确了公路养护分类、安防设施、维修工程质量控制、养护巡查、桥梁养护、队伍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养护资金共6条。主要明确了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原则、资金构成、资金标准、资金使用等内容,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2条。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主要内容、对象、方式等内容。

  第六章考核奖惩共2条。主要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原则、结果运用等内容。

  根据《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3号)规定,结合原《办法》(城府办发〔2020〕81号)详细的细节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职责。结合城口实际,在修订《办法》时,将原第五条中“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交通局主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整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定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监督、考核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调整为“县交通局主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公路管养体制和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养护管理任务,审定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监督、考核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将原第六条“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编制管养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县交通局审核乡镇(街道)公路养护计划并指导实施”删除。

  (二)关于养护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在修订《办法》时,增加现第二十七条“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督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及时查处损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公路设施使用安全和交通安全。”

  (三)关于养护资金。根据《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3号)规定,将原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补助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国道、省道、县道由县交通局统筹拨付;乡镇(街道)承担养护管理的乡道、村道公路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按有关标准拨付。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失,由乡镇(街道)报县交通局,按规定核查后,县交通局根据资产金额来源情况统筹安排资金”调整为“公路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补助,由县交通局统筹安排管理。养护补助经费标准为:县道10000元/公里·年、乡道5000元/公里·年、村道3000元/公里·年。由县交通局负责统筹50%用于日常养护,50%用在公路重大灾害应急抢险、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抢险救灾公路工程,由县交通局及时组织实施。”

  (四)关于考核奖惩。结合工作实际,在修订《办法》时,将原第三十八条“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800元/公里/年、400元/公里/年和200元/公里/年的标准给予再次补贴”调整为“对综合考核评为优、良等次的分别按1000元/公里·年、800元/公里·年的标准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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