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某建筑企业高达81亿的窗口
发表时间:2024-04-08 22:53:16 来源:工程施工
G公司成立于 2005年4月30日,营业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通过检查发现,G公司2021年度、2021年度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2.49%、1.92%,所得税贡献率仅为0.22%、0.22%。另外,该公司2020-2021年度取得大量窗口,其中,本市代开单份发票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增值税发票288份,开票金额8.53亿,而该公司2020-2021年度共计取得增值税发票金额为9.68亿元,取得窗口金额占比高达89%。经进一步筛选分析得知,该公司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开票金额0.42亿,而取得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247份,开票金额高达8.1亿。结合增值税税负率和所得税贡献率推断,代开方和取得代开方都有几率存在税收高风险,涉嫌利用窗口规避纳税义务。
检查人员依托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一户式征管信息系统调取了该公司有关的资料,对该公司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取得窗口份数、金额、货物名称、开具时间、代开征收率、单张发票金额、税费征收等信息来了解和分析。同时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检查人员对G公司组织体系、公司架构、内部责任分工、基本业务流程、财务软件和部分工程基本情况等进行了调查。
检查人员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税务约谈、调取银行流水、召开税企座谈会等方式,对G公司取得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工程建设项目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涉税分析、代开人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查询等工作。
工程项目归集情况:检查人员以G公司取得的为主线,重点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会计科目,对G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233本会计凭证进行了全面翻阅,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进行了重点审阅。结合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到的发票清册,检查人员对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归集。经统计,G公司2020年至2021年取得的某窗口单份金额50万元以上,通过“工程项目施工”会计科目共涉及38个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发票265份,开票金额总计8.22亿元。
工程建设项目分析情况:检查人员向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开发商送达了《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取得了协查对象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局办公联合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结算审批表及土建结算审核说明、付款证明(包括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转账记录)等有关的资料。检查人员对涉案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涉及发票份数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整理。从施工时间分析,部分项目施工时间大致在疫情优惠政策期间,也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疫情前已经竣工或验收。从开票金额分析,开票金额总体在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之内。
经营业务核实情况:检查人员通过查看G公司与销货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入库及出库内部凭证、其他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综合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和业务的发生时间。建筑业由于受其下游建材企业的影响,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发票往往不够规范。检查人员通过核对G公司银行流水、税务约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重点了解G公司12月份取得大量税务窗口的缘由。
召开税企座谈会情况:为了有序推进案件办理,提升涉案纳税人员的纳税遵从度,检查人员召开了G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税企座谈会。检查人员对窗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发票开具时间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政策进行了讲解。检查人员也认真倾听了项目负责人关于窗口涉税风险形成原因以及当前遇到困难的陈述,并针对窗口风险提出了补救措施,使在座的项目负责人对窗口涉税风险有了清晰的认知。
少缴税款计算统计情况:考虑到发票数据量较大,一份一份单独计算较为繁琐复杂。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已缴税款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一户一户进行查询,工作量非常大。为了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检查人员通过IF函数、COUNTIF函数、ROUND函数、SUM函数对每份发票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税额进行了计算,并设置辅助列对符合疫情优惠政策的金额进行自动抵减。方便纳税人自查补税,检查人员通过数据透视表,分项目、分纳税人、分税种对应补情况做了汇总统计。
G公司项目负责人采用挂靠经营方式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即项目负责人联系到工程后,寻找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并向G公司上交管理费,总包方一般向项目负责人收取挂靠工程价款1%-3%的管理费。一般工程款会先转入G公司账户,在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工程材料发票、人工费等形式提走,由于工程施工到工程结算跨度较长,项目负责人没有完整保存相应的原始资料,企业只凭补开的做为记账依据,不能全面还原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
由于之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后因工程结算需要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和当地政府年底冲刺税费入库任务引导,项目负责人集中在窗口按疫情优惠政策1%的征收率补开发票。经核实,该公司2020年12月底取得窗口金额50万以上共有171份,开票金额6.75亿元。
G公司2020年至2021年共取得某市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单张发票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共有247份,开票金额8.1亿。其中154份发票开票金额共计6.16亿,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9.46万元,税负为0.24%;另外93份发票开票金额1.94亿,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为0;平均税负为0.18%。
结合上述违法事实,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检查人员对现有情况做分类处理决定:
1.补缴对违规享受疫情优惠政策少缴纳的税款。涉及发票113份,开票金额32009.22万元,由开票人自查补缴增值税601.21万,城建税及附加共计90.35万,滞纳金23万,合计714.56万元。
2.补缴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G公司2020年至2021年共取得的某市自然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9.46万元,税负为0.24%,另93份发票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为0,平均税负为0.18%。对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低的又不能提供账簿资料凭证的,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452.91万元、滞纳金20.2万元,合计473.11万元。
4.通过延伸式全方面检查,对G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予以追缴1718万元。
本案中的G公司因为是建筑公司,受以前营业税管理模式的影响,特别是采取简易计税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供应商都会存在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现象,甚至不开具发票现象。建筑施工行业历史习惯是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时间大都以实际收到工程款为申报依据,与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比较大的出入。因项目负责人在采购材料时未按规定及时取得发票或材料供应商不愿开具发票等原因,造成项目负责人工程结算时只能去窗口集中汇总,项目负责人以本人身份或利用他人身份违规为材料供应商的情况,导致代开销售方与实际材料供应商不一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联的资料。G公司最终据实补缴了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G公司也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该案剖析建筑企业取得窗口存在的涉税风险和暴露的征管问题,为建筑劳务行业的税务稽查提供有益启示:
一是应抓好查前分析,不打无准备之仗。该案中,检查人员查前准备充足,系统梳理并学习发票管理和疫情优惠政策文件10多个,采取内查外调的方式,对涉案单位情况、行业特征进行摸查,对分规模、分类别、分时段、分项目做全面分析统计,在掌握详情的基础上,明确了办案的具体方向。
二是应结合行业特征,发挥大数据优势。建筑企业往往存在项目承包挂靠,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绩效管理,企业未履行财务监管责任,只对发票和资金来管理,甚至资金都没有监管,且因工程项目施工早已完工,项目负责人也没有及时保存货物流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证明其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应发挥“信息查询”模块等平台数据优势,对发票做准确归集,建立与项目之间的关联关系,并通过外部数据作为参考和支撑,核查辨别相关业务真实性。
三是应突出检查重点,迅速找准突破口。该案中,检查人员多措并举,固定证据。对G公司取得窗口的相关凭证、账簿复印并经签字确认10027份,调取资金支付记录825份,询问相关当事人60余位,集体约谈窗口代开自然人39位,实地调查项目15个。对归入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涉及的227户自然人,逐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其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其中仅对金额较大的两个工程建设项目,就调取了涉及的57个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