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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即将全面施行建筑施工公司涉及的新增会计科目都核算些啥?

发表时间:2024-05-23 18:36:54 来源:工程施工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一定要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了,新增了哪些会计科目,各核算哪些内容,今天先说说与我们建筑施工公司紧密相关的新增科目。

  新收入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包括了: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一定的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一定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会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即能够理解为在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结算环节向收入过渡的科目。

  合同结算下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和”“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前者核算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与客户定期结算的金额,后者核算按照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别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员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别的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一定的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该支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一定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别的业务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可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这里注意一下,合同取得成本必须是增量成本,也就是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简单来说,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跟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仍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及时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中。此外,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该依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该依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在报表列示时,需要分析填列,如果“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分别在“合同资产”项目(一年之内完成结算)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果该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分别在“合同负债”项目(一年之内完成履约)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案例】2×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依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有几率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不考虑别的相关因素。

  2×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1125(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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