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7-13 14:39:01 来源:经典案例
为了加强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现将《常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参照《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苏水管〔2015〕45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支持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和水利工程养护项目。
第三条各地各单位应积极地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水利工程养护,减少相关成本,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县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职责规定。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方面管理工作,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别的方面管理工作。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市级水利部门单独审批制度。
(一)县级水利部门及市水利局直属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常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
(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县级水利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资金的合规性;监督管理资金预算执行,按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三)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审批维修项目初步设计或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维修养护项目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四)市级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审核并下达市水利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建议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负责绩效管理组织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工程岁修)的项目内容。对已建流域性工程、市管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工程、省骨干河道工程、市管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施设备遭受局部损坏,通过简单的修复、较小的工作量或通过更换、改造局部设备和设施,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安全鉴定及维修过程中的检测、更换物料、动力消耗等。
第六条水利工程养护的项目内容。(一)水利工程养护。对已建流域性工程、市管水利枢纽工程、各类水库工程及附属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立即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工程日常维护中的零星修理、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二)省骨干河道、市管河道及各类水库管护。对省骨干河道、市管河道进行巡查、水域及河道保洁、河道工程及小型穿堤建筑物保养。各类水库进行的日常巡查和保养。
(三)省、市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对省、市管河湖及水库进行巡查、监测、白蚁防治、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违章清除、划界确权和空间管控,以及管理保护规划编制、管理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培训、考核及宣传等;对水利工程进行专项技术管理。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的确定。(一)维修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每年11月底前,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常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原则、申报格式、截止时间等要求。同年度同类型的项目应打包申报。
(二)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在查清本级管辖范围内流域性水利工程状况、省骨干河道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及河湖管理工作量的基础上,考虑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确定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
(三)市水利局组织对各单位维修项目申报计划开展初步审查,项目申报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概述、资金量等内容,重点是申报工程、项目内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资料是否齐全、规范,项目概算是不是合理等。根据审查结果,市水利局联合市财政局会商确认后,将拟立项实施项目在市水利网上公示后发文下达计划。
第八条水利工程养护项目的确定。养护项目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以因素分配法、以奖代补等方式来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
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进展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和通过国家级、省级水管单位(包括国家级及省级水利风景区、省规范化管理小型水库)考核的水利工程,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维修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包括初步设计图和概算,实施方案应包括施工图和预算,报市水利局审批。经市水利局授权,县级水利局也可行使审批权。市直属工程管理单位概算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土建类和配套设施、设备(机电、金属结构)维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上报市水利局批准同意后实施,概算投资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管理单位按照各自内部管理流程实施,报市水利局备案。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编制,实施方案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实施。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如果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且项目总投资较原批复概算增加的、或项目总投资调整较原批复概算减少15%(含)以上的,应将调整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若项目调整内容不大且总投资调整较原批复概算减少15%以内的,应将调整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市水利局备案。项目总投资比原批复减少超过15%(含)以上的,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和相关考核挂钩。
第十条维修养护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采用公开对外招标、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实施工程单位或供应商。严禁项目实施单位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局属工程管理单位实施的维修养护类项目,在项目采购前,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起点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起点以下的,可按照《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或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如果有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的,该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不能自行实施的,应采取委托方式,对外委托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骨干河道及小型水库管护、市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项目,通过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承包商后,须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工期和质量发展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进度控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管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项目须执行项目管理卡制度,参照《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卡(试行)》(苏水管〔2014〕58号)规定的项目管理卡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维修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养护项目按合同管理程序实施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工程养护项目和单项维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维修养护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十四条原则上实施单位每月须向审批单位上报项目月度进度统计表,当年项目当年完成。未完成的项目应于年底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提出延期完成的书面申请,说明未完成理由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未提出书面申请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须通过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可集中验收或单个验收。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由市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邀请财政部门参加。验收主要内容有完成的项目及具体工作量、项目质量、经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等。验收资料包括下达批复文件、实施工程单位选择有关的资料、合同协议文本、过程控制、工程量核定、经费预算执行、决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等,其中维修和养护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卡制度规定的验收资料准备。验收程序包括现场查看、项目参建单位汇报、审计情况汇报、查阅资料、通过验收鉴定书或者验收报告等。
第十八条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按竞争立项、因素分配、以奖代补等方式来进行补助。市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年度财政预算,结合市级实施计划和检查验收情况,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拨付采用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县级财政应按照项目进度的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建立有效的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开支。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公用经费,其他超出维修养护资金范围,未经批准部门认定的开支和费用不得从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水利局、财政局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开展项目的跟踪指导,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须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律和法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负责追回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水利、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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