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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支持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工作的建议

发表时间:2024-05-19 03:06:43 来源:经典案例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全力支持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工作”的建议(第642232 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做办理。经认真研究和深入调查分析,我厅综合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的意见,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是在市县政府。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一般是移交给项目区报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原先国土、农综等部门均未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只有原先水务部门部分建成项目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但这部分管护人员和经费远远不能够满足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管护需求。随着2018年底机构改革以来,农田建设管理职能转归我厅,新建设农田项目的建后管护工作也相应并入农业农村部门,但是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没有管护经费和队伍,农田水利管护工作开展不够。为加强对农田水利管护工作,今年我厅起草了《农田建设管护办法》,目前在征求市县和相关省直单位的反馈意见,将于近期出台,指导市县政府建立完整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能够最终靠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通过设置公益岗进行管护,或委托项目区内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管护,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2016〕2号)、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建议》(琼府〔2017〕94号)明确,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职责在市县政府,要以市县财政安排管护资金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管护经费要建立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投入机制,通过统筹水费收入、营收和财政补助等渠道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前几年,我厅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900万元,补助各市县用于开展农田水利管护工作。为加大管护力度,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我厅2021年度部门预算增加安排管护资金为2000万元,较2020年度资金增幅120%,进一步提升了对市县的管护资金补助力度,目前已完成分配计划,准备下达。但是农田水利管护事权在市县政府,管护资金安排主体责任也在市县财政,省级资金只能是适当补助。同时要加大宣传,引入社会资金,更大限度夯实农田管护工作。

  近几年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只安排新建高标准农田补助资金,未安排水毁工程维修资金,建议视灾情轻重程度,对一般灾害造成的水毁工程修复宜由市县结合项目管护情况安排资金,对重大灾害造成的水毁工程修复,建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省政府申请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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