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2024年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28 12:19:12 来源:kaiyun最新版本更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农药监管职责,规范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我市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现印发《宿迁市2024年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划》,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我市年度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一步规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全市2024年农药行业涵盖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日常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全面加强农药监管,促进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良好,农药质量不断提高,确保不发生农药生产经营重大安全事故,不发生使用农药引起的农产品质量重大事故。
1.生产资质:是否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核定事项范围生产;是否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2.生产条件: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国家和省农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的情形;是否符合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条件;生产的农药产品是否取得合法的安全、环保手续。
3.生产行为:是否生产、委托加工、分装假劣农药、禁用农药;是否违法添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农药;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是否履行产品召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责任与义务。
4.产品质量:是否执行进销货查验制度;农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中VOCs含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农药及原材料包装、标签、合格证、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1.经营资质:是否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许可证或者未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条件。
2.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存在经营假劣农药、禁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以及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行为;是否加工、分装农药;是否存在违法添加行为;是否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是否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
3.制度执行情况: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履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制度,是否执行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要求。
1.使用行为:是否使用禁用农药;是否按规定使用限用农药;是否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时是否履行《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责任与义务。
2.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是否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是否存在未及时报告农药使用事故的行为。
(一)县(区)级检查。各地要按照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检查工作,2024年2-12月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10月底前,按“双随机”要求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种植基地等重点农药使用单位检查。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辖区监管实际需要确定。
(二)市级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联合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机对全市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按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对县(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一)高度重视。农药监督管理是《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农药规范生产经营及使用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广泛宣传,增强农药从业者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宣传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对农药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及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农药规范生产经营、使用。
(三)严格执法。各地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我局。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辖区农药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及成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当年农药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报我局农药管理处。联系人:张志伟,电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