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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发表时间:2024-01-23 16:15:33 来源:kaiyun最新版本更新

  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并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其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负责松材线虫病的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主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探讨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法律和法规和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法律和法规和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公众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

  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可以调运。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筑设计企业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省级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明月山、武夷山国家公园等重点预防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开展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联的资料、进行采样检验等,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专题调查报告。

  有关单位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有关技术规程,根据下列分工,组织并且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建立疫情调查技术档案,并及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调查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松树有不正常的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进行采样检验。经检验染有松材线虫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发生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以及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明月山、武夷山国家公园等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疫木除治性采伐所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组织除治性采伐的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疫木采伐期间,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防止疫木丢失。疫木除治依照国家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

  采伐的疫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在松材线虫病发生的县(市、区)进行利用。疫木不能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除害处理。禁止违规收购、生产、经营加工疫木及其制品。

  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地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具备专业方面技术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松材线虫病监测调查、疫情除治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疫、除治、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相关单位,在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林业经营者未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除害处理,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除害、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明月山、武夷山国家公园等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变更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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