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发表时间:2024-01-23 16:15:16 来源:kaiyun最新版本更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求企业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允许超出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防治责任,细化完善了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全链条防治制度安排。要求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新修订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在全国全方面实施。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此外,《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嫌疑犯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新版《目录》最重要的包含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7类16项。与之前相比,缩减近30%。删除了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放开或取消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资本预算、股权资本预算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指出,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允许超出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做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是指海关依法委托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拍卖企业应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1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应价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流拍。海关委托再次拍卖的保留价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允许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意见》包含全方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积极地推进“净矿”出让、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等十一项内容。《意见》明确,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
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全方位检查。此外,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客票,包括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鼓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