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70年代中国农业病虫害“综
发表时间:2024-06-14 22:11:27 来源:kaiyun最新版本更新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物保护(以下简称植保)工作方针形成于1975年召开的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至今仍是中国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相关回顾性研究,一般会述及该方针的形成,但均失之简略,关于该方针的历史定位亦存在可商榷之处。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综合防治”理念内涵的演进为线年代中国农业植保理念和植保方针的演进历程与逻辑,以期深化学界对这一时期中国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认识,并对当前的农业植保工作有所启示。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是“综合防治”理念的提出和初步实践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即格外的重视农业植保工作,掀起全国性病虫害防治运动,同时开始推广使用化学农药。在此过程中,通过总结本土防治经验并借鉴国外尤其是苏联经验,“综合防治”理念开始形成并被付诸实践。
1952年,国内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已开始使用“综合防治”一词。1953年1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防治棉花病虫害座谈会,要求“应用综合防治方法”。这是中央层面会议首次使用“综合防治”的提法。1955年3月,农业部颁布的《一九五五年植物保护方案》指出:“植物保护……主要以农业技术和化学药剂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办法”。这是“综合防治”首次出现在中央植保文件中,并被作为国家植保工作的方向性要求。此后,“综合防治”屡屡被相关会议或文件所提及。
然而,直到1974年全国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讨论会召开前,相关会议或文本均未对“综合防治”做出明确定义。揆诸史料,20世纪60年代初之前,“综合防治”主要是指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尤其是综合使用农业防治和化学防治手段。若以1974年全国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讨论会对“综合防治”的定义观之,此次会议提出的“综合防治”的内涵与前者存在非常明显差异。前者实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的本土化名称。IPM的主要内涵包括:一是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待和实施农业植保,即从农业ECO出发,充分重视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科学选择与综合运用必要的防治措施,避免生态受到破坏。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确定科学合理的植保目标和选择经济有效的植保手段,即在遵循农田生态平衡规律的基础上,以“容忍”理念代替“消灭”理念,通过正确地处理具体防治措施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综合评估具体防治举措的经济效果,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阈值之内。三是从环保学角度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最好能够降低化学农药对生物圈的损害。以此观之,这一时期政策层面的“综合防治”尚缺少这三种视角。
就生态学视角而言,若干植保政策或规划文本尽管初现生态学意涵,但均未明确从生态学角度提出植保要求。如1957年6月公布实行的《一九五六——一九六七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修正草案)》,即要求“掌握病虫害和杂草的生物学特性和消长规律,从化学、生物学和耕作上研究提出最有效的消灭办法”。“一五”计划末期,农业部将“掌握当地主要病虫的发生规律”作为主要植保经验之一。此类要求虽涉及对病虫害生存环境的认知,但与从生态系统或生态平衡出发开展植保工作仍有相当距离。
就经济学视角而言,植保政策虽从节省本金尤其是节约农药角度要求经济合理使用植保手段,但未提出体现经济学原则的适度性控制目标。在病虫害防控目标上,这一时期最突出的特征是要求限期消灭主要病虫害。1952年6月召开的全国治螟座谈会提出五年内消灭螟灾的目标。这是中央层面提出的首个消灭某种病虫害的“时间表”。1955年12月,在《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中则提出首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时间表”,要求“在七年内,基本上消灭十几种不利于农作物的虫害和病害”。据此,1956年1月,中央政治局提出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要求:“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农作物最严重的虫害和病害”。该要求被完整写入1957年10月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
由于缺乏经验和急于达成目标,上述“时间表”低估了农业病虫害防治的长期性,忽视了其适度性,使得这一时期的植保工作方针总体上呈现出急于求成的特征。1957年10月底召开的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不再提“防重于治”的方针,而是要求继续贯彻执行“全面防治,重点消灭”的方针。在“”运动背景下,1958年11月,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进而制定了“全面防治,土洋结合,全面消灭,重点肃清”的植保工作方针。1960年1月召开的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又提出“猛攻巧打,全面防治,重点肃清,依靠群众,实行五结合:防与治结合,土与洋结合,经常与突击结合,田内与田外结合,防治与检疫结合”的植保战略方针。此次会议虽根据“”以来植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1958年提出的植保方针有所调整,但仍明确要求到1962年力争肃清飞蝗、小麦吸浆虫、小麦线虫病、麦类黑穗病、甘薯黑斑病以及黄河以北地区的棉红铃虫。当然,同期的植保政策也从节约植保成本的角度提出了经济合理使用植保手段的要求。例如,1953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防治棉花病虫害座谈会,即提出“更经济有效的防治棉花病虫害”。但此类要求仅考虑防治的经济成本,未触及经济利润,遵循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原则。
就环保学视角言,这一时期中国植保政策对农药污染的关注,主要是从劳动卫生角度而非环境保护方面出发的。因此,政策层面的“综合防治”仅仅是指植保手段的组合使用,并非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当然,鉴于国内外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才初步形成,加之中国现代植保工作刚刚起步,这一时期中国未能形成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并付诸政策,亦无可厚非。同时也应看到,当时国内科研领域已为生态学视角的形成提供了若干智识准备。50年代,中国学者已在开展与害虫相关的生态学研究,亦有学者从保护害虫天敌角度指出了农药对生态平衡的不利影响。在1956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中苏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会议上,苏联代表团曾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生态学对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为“改善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技术和经济的效果,首先有赖于发现病虫害发展规律性及其种内和种间关系的生态学的成就……新的生态学规律性的发现,永远是促进植物保护方法日益完善的因素”。那么,为何政策层面的生态学视角也未能形成?这固然跟生态学未受重视、中国农业生态学尚处于起步阶段、本土现代植保经验有限等不无关系,但很大程度上是急于实现限期消灭病虫害植保工作方针的结果。因为,只要上述“时间表”仍在施行,植保政策不仅难以遵循经济学原则,亦难以真正顾及生态平衡。
这一时期,各地开始探索以综合使用农业防治和化学防治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防治”,并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例如,已总结出一套“综合防治”稻瘟病的措施;探索出以品种、栽培、药剂等综合措施防治小麦锈病危害的方法;发现了通过结合合理的耕作栽培技术和喷射波尔多液或硫酸铜液,可以轻松又有效培育棉花壮苗和减少病苗;在防治飞蝗上,提出了查卵、查蝻、查成虫的“三查”测报办法,设计出以治水、垦荒和改变蝗区植物相为基础的根治方案;研究明确了稻螟发生规律和猖獗关键期,因地制宜推广了“三耕”治螟方法和使用六六六点蔸、泼浇、灌田等兼治多种稻虫的“综合防治”办法。通过推广抗病虫良种,部分地区在一段时期内有效减轻了小麦锈病、小麦吸浆虫、稻瘟病等的危害。
生物防治工作也开始起步。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等地开展了利用赤眼蜂防治甘蔗害虫、水稻害虫、玉米螟等的科学试验;从国外引进澳洲瓢虫防治柑橘及木麻黄上的吹棉蚧取得良好效果;东北地区开始研究利用白僵菌防治大豆食心虫试验;华中地区和华东地区开始人工繁殖金小蜂防治越冬代棉红铃虫试验;湖北、湖南、四川先后从浙江移植大红瓢虫防治柑橘吹棉蚧获得成功;山东引进日光蜂防治苹果棉蚜获得成功;福建尝试利用红蚂蚁防治甘蔗螟虫;中国科学院昆虫所开展了苏云金杆菌研究;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开展了杀螟杆菌试验和赤眼蜂分类基础性研究。
尽管各地在“综合防治”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中央植保部门也曾明确批判“完全依赖药械”的思想,但在植保实践中仍呈现出片面依赖化学防治的“重治轻防”倾向。植保科研工作也“一般偏重化学防治研究”。
这种倾向的出现,还在于化学防治效果一般更稳定、更显著、更能满足经济性的要求,尤其是在用药之初和病虫害发生之后。如“一五”计划时期,在防治效率上,1952年以前用人工捕打蝗虫,每人每天只能防治0.2亩,采用药剂防治后效率提高了50倍;在防治效果和成本上,用烟草、棉油皂防治棉蚜,杀虫效果为60%—70%,每亩成本2元,使用有机磷农药1605或1059后,效果提高到90%以上,成本降至每亩1元。相比之下,非化学防治手段则存在诸多局限。农业防治虽可减少一些虫害的发生,但无法在虫害发生后有效抑制虫口密度。生物防治技术性较强、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差,易受气候、环境和地域的制约。抗病虫良种不仅培育周期较长、成本比较高,亦难以应对病虫害爆发状况,且“品种的抗性和丰产性常常是不一致的”。上述因素与前述“时间表”的要求相叠加,使得植保政策亦呈现出偏重化学防治的倾向。当时我国之所以要求开展综合防治,主要也还是为了应对农药短缺。总之,片面依赖化学防治倾向有其形成的客观原因,不仅是当时的世界性共相,而且也难以得到根本性改观。
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初,“综合防治”的内涵开始向“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转变,植保工作方针也随即改变。这源于“时间表”难以如期达成以及人们对化学防治不良生态环境效应的反思。
到20世纪60年代初,农药施用强度和化学防治面积占比快速提高,但全国病虫害发生面积反而有扩大趋势。每亩耕地农药平均施用量从1952年的0.02斤,上升到1962年的0.28斤。药剂防治面积与病虫害防治总面积之比,从1953年的1.74%上升到1962年的75.80%。全国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则从1950年的45489.91千公顷,波动上升到1963年的80630.25千公顷。与此同时,化学防治效力却在下降,有害病虫抗药性增加和再猖獗问题开始显现。例如,1961年湖北天门、沔阳开始发现棉红蜘蛛对有机磷农药产生抗药性。1963年又陆续发现棉蚜、棉铃虫等害虫的抗药性。据不完全统计,湖北发现棉红蜘蛛抗药性的县,1962年只有9个,1963年增加到14个。有害病虫再猖獗现象在广东、东北等地已然出现。上述因素促使人们深入反思化学防治的局限,进而思考各种植保手段之间的关系。科研领域的“综合防治”内涵悄然发生转变,“综合防治”的生态学视角更加明晰。
1962年5月,昆虫学家祝汝佐等从长期施用农药导致的经济性不足、病虫抗药性增强和再猖獗、人类健康和有益生物受损等角度,阐述了开展“综合防治”尤其是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必要性,主张“既充分的发挥自然控制与生物防治的作用,在必要时又采用化学防治作为重要的补充手段”。同年11月,农药专家屠豫钦撰文指出:“农药所引起的生态效应尽管是很复杂的,但是可完全通过调节药剂的用量、用法、种类和使用时期而加以控制。可以说,这也正是使用农药时所一定要遵循的原则。可考虑农药所可能会导致的一系列生态效应,可根据农药生态效应的特点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去控制农药生态效应的动向和幅度,而仅仅将农药当作急救箱中的万应丹来使用,这是不正确的”。1963年4月,昆虫学家朱弘复建议,“研究害虫发生规律和防治方法时,必须研究清楚它在所生活的生态系统中的营养代谢关系”。以上学者都提倡和呼吁从生态学角度合理使用农药和开展植物保护。
针对中国生态学研究的薄弱状况,在1963年召开的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昆虫学家马世骏和邹钟琳建议加强生态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并认为生态学也是关涉病虫害防治的学科。此次会议制定的《一九六三——一九七二年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确指出生态研究是农学研究的薄弱环节,将主要植物病原物的分类、生理、遗传变异和寄主的免疫机制,主要害虫和啮齿动物的生理生态和种群变化规律等,作为需要加强的农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这表明我国从生态学角度研究植保的意识显著增强。
这一时期,植保目标的适度性受到关注。在1963年召开的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虫害组专家一致认为,首先应对主要害虫的防治水平订出标准,如哪些是控制为害和哪些害虫应压低到百分之几等。具体到稻螟防治上,虫害组认为,尽管将螟害率压低到1%具有技术上的现实可行性,但因全国各地条件和防治水平不同,将近5年的目标定为3%—1%较为贴切。这表明,植保科研领域更加关注植保目标的适度性问题。
此外,环保学视角开始显现。这一时期,农药隐性污染尤其是有机氯农药残留问题虽尚未显现,但日益受到相关研究者和植保工作者的关注。中央有关部门亦制定了《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研究规划。至为重要的是,植保工作者开始比较自觉地将“综合防治”与农药污染防治联系起来。如1965年中国农业技术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植物保护工作后认为,日本的病虫害及杂草防治仍主要依赖化学农药,对综合防治重视不够;农药不合理使用或滥用,导致了农药中毒和残留等问题。
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科研领域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初具雏形。在此过程中,对化学防治的不良生态环境效应的觉察和对化学防治的反思,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客观现实和科研领域认知上的转变促使植保工作方针也随之转变。1963年4月召开的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虽仍要求各地“抓住当地危害最严重的主要病虫害,全面彻底地进行防治”,但未再提及限期消灭病虫害的目标。会议制定了“防治并举,以防为主,土洋结合,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全面防治,安全有效”的植保工作方针,要求“‘土’办法与‘洋’办法相结合,群众经验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农业技术防治与化学防治相结合,机械防治与人工防治相结合。还要研究利用生物防治”。此方针中的“以防为主”实际上的意思就是“防重于治”,“土洋结合”则有“综合防治”的意涵。此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中央进而制定和实施了“以防为主,防治并举,土洋结合,经济有效”的植保工作方针,并将“以防为主”提至首位。
随着植保方针的转变,国家的植保政策更强调“综合防治”。1964年10月,农业部副部长杨显东在十省市防治水稻螟虫座谈会上指出:“必须要防治并举,以防为主。采取农业防治为基础,重点使用药剂的综合防治措施。”1967年5月,农业部召开的北方旱粮病虫防治工作座谈会也着重提出:“加强对病虫预防工作,能预防的病虫,就不要等到发生后再治,必须纠正重治轻防的偏向。贯彻土洋结合、综合防治措施。”
这一时期,植保政策开始提出病虫害控制目标。1965年三四月间,农业部召开南方十三省(区、市)稻螟及其他水稻病虫防治汇报会,明确要求“力争在一九七〇年以前,所有稻区的螟害率下降并稳定在1%以下”。此目标虽仍稍显严苛,但相对于此前提出的“彻底消灭”目标而言是重大变化。
这一时期,“综合防治”实践亦取得新进展。在防治水稻螟虫上,各地大力推广“以农业防治为基础,重点使用农药,采取防、避、治三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取得较好成效。在防治小麦锈病上,20世纪60年代我国自主选育的抗锈小麦品种多达273个,约为50年代选育数量的4.9倍;其中兼抗2—3种锈病的品种有67个,约为50年代的5.6倍。通过推广抗锈良种,1964年后约十年中小麦锈病未大面积发生。在生物防治上,1964年3月,中国昆虫学会和中国植保学会在武汉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林害虫生物防治学术讨论会,会后曾形成全国生物防治研究热潮。1966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植保农药药械专业组天敌分组在北京召开植物害虫天敌工作会议,制定了植物害虫天敌工作的三年目标和1966年计划。1972年,全国农林科技座谈会将“利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的研究”确立为重大协作项目。同年,中央又在广东召开全国生物防治协作会议,推动该协作项目的落实和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到1972年,全国生物防治面积已达到500万亩左右。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植保工作方针只完成了初步转变。相关植保政策虽开始提出符合经济学原则的控制目标,也更强调综合防治和一再批评片面依赖化学防治的倾向,但仍主要关注植保手段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其生态学和环保学视角仍不够明晰。毕竟,科研领域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仅初具雏形,对从生态学和环保学角度防治病虫害的认知尚未达成共识,因而科研领域的新认知尚难以转变为植保政策方针的理念基础。
从20世纪70年代初至1980年,是植保工作方针实现根本性转变和“综合防治”内涵基本转变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的阶段。到70年代初,前述推动“综合防治”内涵和植保工作方针初步转变的因素不断蓄积,“综合防治”研究日益深入,“综合防治”经验持续积累,植保工作方针和“综合防治”理念即将实现上述转变。
(一)科研领域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基本形成和植保方针实现根本性转变
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环保意识开始觉醒,各地开始有意识地开展农药污染调查,农药隐性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在周恩来的推动下,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讨论了农药污染和植物保护问题。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在要求防止农药污染的同时精确指出:“植物保护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采取生物的、物理的综合性防治措施,保护和繁殖益虫,以虫治虫,消灭害虫。”会上,卫生部领导谢华的发言更为清晰地表述了植保手段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他指出:“有的地区采用生物、物理方法‘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用灯光等诱杀害虫,这样就可以少用或不用农药。避免污染自然环境、污染农作物。”通过此次会议,中央亦明确传达出进一步转变植保工作方针的意向和方向。政策层面的“综合防治”理念开始具备环保学视角。
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推动下,1974年8月,农林部农业局召开八省市植保站长座谈会,研究植保工作方针。经此准备,同年11月,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在广东韶关主持召开全国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讨论会。会议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综合防治的经验,指出了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导致的环境污染、病虫产生抗性、杀伤有益生物等问题,认为合理使用各种措施做综合防治是植保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出“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作为此后的植保工作方针是恰当的。会议精确指出:“综合防治是从农业生产的全局出发,根据病虫与农作物、耕作制度、有益生物和环境等各种各样的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因地制宜,合理应用必要的防治措施,经济、安全、有效地消灭或控制病虫危害,以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会议还详细阐述了“综合防治”的内涵:“综合防治是从农业生产的全局和农业生态系的总体观点出发,以预防为主”;“是建立在单项防治措施的基础上,但也不是各种防治措施的相加,越多越好,要因时、因地、因病虫制宜地协调运用必要的防治手段,以达到最好的防治效果”;“要考虑经济、安全、有效……要注意保证人畜安全,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和其他有害副作用”。这应是在全国性会议中首次对“综合防治”做出明确定义。该定义显然与“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的内涵是一致的。此次讨论会的召开,标志着科研领域的“综合防治”内涵基本转变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工作方针初步形成。
在此基础上,1975年5月,农林部在河南新乡召开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植保工作的经验教训,批评了各地植保工作中存在的“对病虫害危害的严重性、复杂性和与病虫害斗争的长期性认识不足,抓得不力”等明显问题,正式确立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强调“把‘防’应作为贯彻植保工作方针的指导思想,在综合防治中,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因地、因时制宜,合理运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达到经济、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虫为害的目的”。植保工作方针由此实现根本性转变。会上,农业昆虫学家邱式邦明确从农业ECO角度阐释了“综合防治”。但会后印发的会议纪要并未提及“生态”一词,“对方针的解释侧重于多种措施的综合”。这表明,在政策层面,“综合防治”的生态学视角仍不够明晰,这与当时中国农业生态学研究非常薄弱有密切关系。总之,此次会议仅推动植保工作方针实现根本性转变,但未使政策层面的“综合防治”内涵完全转变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
(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的初步实践与政策层面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基本形成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农林部先后召开全国蔬菜小菜蛾综合防治科研协作经验交流会、全国水稻病虫综合防治现场会、全国综合防治玉米螟现场会、全国麦类病毒病综合防治研究协作会议、全国棉花枯黄萎病综合防治研究协作会议,总结交流“综合防治”经验,制定相关防治计划或规划。各地则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涌现出湖南湘阴、上海松江、江苏建湖、浙江新昌、湖北安陆、云南玉溪、安徽舒城、广东东莞等大面积开展“综合防治”的先进典型。全国虫害“综合防治”样板田面积增长迅速,以1972年为基准,1974年增加80倍,1976年超过300倍。70年代后期实行“综合防治”的地区,稻田平均防治费用约降低60%,以往用药量最大的棉田,约下降85%。这一时期在“综合防治”上的最突出进展是大力开展生物防治。1977年,全国生物防治面积增加到约1亿亩。为推动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各地举办了一系列病虫生物防治技术训练班。1978年,农林部同地方协商兴建了10个省级生物防治站。
到20世纪70年代末,虽然“综合防治”理论与实践进展显著,但人们在植保实践中仍“把综合防治看成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对从农田生态系统总体观念出发控制有害生物的战略思想,认识不足”。这种状况在当时的情势下是难以避免的,毕竟“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从被植保专家认同,到被普通植保工作者认知,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而在当时,中国农业生态学学科尚未形成,农业院校也尚未回到正常状态教研秩序,植保机构亦未得到一定效果恢复,大部分植保工作人员自然缺乏相应的知识准备。因此,在植保实践中难免存在上述认识上的不足。
1978年之后,中国农业生态学学科开始兴起,中央层面更加重视和强调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针对上述不足,198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植保处(站)长会议精确指出:“‘综合防治’不是搞‘拼盘’,不是全部手段一起上,也没固定的统一的模式”,“应当从生态学的观点来考虑”病虫草害防治问题。以此为标志,政策层面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基本形成,并成为“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的理念基础。
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在大力推广应用化学农药的同时,提出“综合防治”理念,并将其付诸实践。到70年代,“综合防治”正式被提升到植保工作方针的高度,其理论内涵则从“综合防治”基本转变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通过对此过程的考察,能得出以下四点结论:其一,中国“综合防治”理念的演进逻辑具有一般性特征。从全球范围来看,“IPM是为应对滥用农药造成的环境危机而构建的治理体系”。中国“综合防治”理念内涵的演进也基本遵循了这一逻辑,即对化学防治及其生态环境效应认知的不断深化,有力推动了“综合防治”理念的演进,使得“综合防治”的取向从更多为了应对农药的短缺向主要应对化学防治的不良影响转变。其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的确立,并不代表政策层面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的形成。科研领域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在1974年基本形成,但政策层面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直到1980年才基本形成。“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的确立,仅标志着植保工作方针实现根本性转变,其意义主要在于从植保工作方针角度否定了片面依赖化学防治的倾向。其三,50—70年代是以化学防治为主的植保格局的形成期,而非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典型阶段。其四,政策方针的完备度和实践效果深受科学研究系统性的影响。科学研究是科学制定政策方针的重要基础,相关领域研究的深度与积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方针的完备度和实践效果。从系统论出发统筹开展研究,着力补齐相关研究中的短板,对政策方针的完善及其实践效果的改善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张连辉,经济学博士,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李进纬,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