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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泰斗朱树英的索赔经验分享句句都是钱啊!(错过后悔)

发表时间:2025-01-27 01:03:57 来源:病虫害防治

  如何有理有据地成功索赔,并在推进案件前做到心中有数,是大多数建工律师面临的共性难题。

  一方面,他们要从一团乱麻的案情中梳理出一条线索,找到对应的索赔要件;另一方面,还要根据索赔的请求权基础找到对应的证据,帮助项目经理在工程日常管理过程中学会保留证据文件资料;并且要能根据《工期索赔(鉴定)及争议仲裁指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工期索赔的法规要求,就赶工费索赔、窝工费索赔进行恰当的索赔值计算,各项要求相互叠加,要求不可谓不高。

  而涉及工程索赔纠纷的案件,又恰恰存在举证难度大、索赔周期长、裁判标准不统一等现实难点,如何有条不紊地找对索赔依据和证据变得尤为重要。

  1月6-10日晚19:00,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老师,携精英团队(顾增平、孙宁连、袁海兵、德慧)打造建纬天团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实务周,就索赔的各类规范文本、司法解释、合同条款、证据编制、合规管控等进行总结 ,以期对建工律师有所裨益。

  虽然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索赔事项已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不乏争议或观点不一的情况。

  比如合同效力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根据新建工解释第6条第2款(原建工解释(二)第3条第2款),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作为工期索赔中认定合理工期的参照标准,如(2019)最高法民终1604号。

  但最高法院也有观点的认为,建工施工合同解释中仅规定是工程价款可以参照适用,但对于工期及下浮率等不应参照适用,故认为由于合同无效不具备履行性,故该工期约定条款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力,故不能直接适用该工期作为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工期延误或作为停窝工损失计算的依据。

  还有开工日期的确定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一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工条件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当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类程序条件不满足法律规定时,能否被认为不具备开工条件?在检索的最高院三例判例中((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2013)民申字第862号)发现,最高院在不同案件中的意见并不一致。

  1月6日晚19:00,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老师就工期、质量与价款索赔实务操作要点进行讲解。

  现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共20条117款202目,其中索赔条款总计46个以对索赔事项做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索赔;处理化石、文物的索赔;满足交通运输需求的索赔等。

  一种观点认为,索赔权是请求权,权利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还有观点认为,约定索赔期限的法律后果与权利失效制度近似,依权利失效制度,索赔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必丧失胜诉权和实体权利。索赔期限届满是否失权,应该依据个案具体情形是不是满足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1月7日晚19:00,顾增平律师就合同文本索赔条款设置与管理要求做讲解。

  在工程实践中发生承包人索赔,其中一个构成要件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即,要求承包人在主观上按照如合同约定的时间(俗称除斥期间)和程序推进索赔流程,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流程向建筑设计企业进行工程索赔,建筑设计企业则会认为索赔不成立,承包人将可能会丧失要求顺延工程工期和合理费用、利润的权利。

  但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国法律和法规中并没有对工程索赔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也没有客观规定。作为权利人的承包人有时并不明确知晓从哪一日开始计算权利,这就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工程索赔纠纷案件中,承包人要想索赔成功,所提供的证据不仅要真实、合法,而且要能证实索赔请求成立。

  而认定承包人索赔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重点是判断该材料是不是为合同约定的需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文件。

  实践中,发包人为了逃避或减少责任,往往不配合确认,或者即使进行了回复,但并不进行公开回应、不解决实际问题,此时承包人将未获得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文件作为索赔依据,此类工程文件的证明力该如何认定?同时,若承包人在索赔时提供的工程文件未反映出已获得发包人确认,则其索赔又是否给予支持?

  1月9日晚19:00,袁海兵律师就承包人提起索赔的证据编制实务进行讲解。

  不诉讼、不鉴定、不仲裁是建纬律师希望能够通过全过程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达到的“无讼境界”。但当两军交战本质是“势”的抗衡,诉讼也是增加谈判筹码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发包人常因缺乏专业工程管理人员和专业律师,在施工履约过程中和施工合同纠纷中处于下风。发包人如何加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证据管理、如何提起工程索赔应当引起发包人重视。

  朱树英律师和德慧律师共同代理的多起发包人索赔与反索赔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发包人扭转了极其不利的局势反败为胜,维护发包人合法权利。

  本次课程将帮助发包人厘清: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有偿,发包人支付对价的前提是承包人交付了质量合格达到合同目的的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样应遵循等价有偿的根本原则,工程质量合格是付款的前提。“使用”不等同于“擅自使用”,“视为”质量合格也不能等同于质量合格。另一方面,因非己方问题导致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发包人有权索赔。

  发包人索赔涉及复杂的诉讼和鉴别判定程序,更加关键的是制定索赔策略与编制索赔证据。

  1月10日晚19:00,德慧律师将讲授发包人索赔的指导原则指引实务操作,并通过拆解活生生的发包人成功索赔案例来提炼索赔模型并总结成功索赔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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